(一)预防型法治的规范体系风险预防对法律规范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征用,系指政府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使用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并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是否服从行政管理秩序,本身就具有监督管理权。(20)确实,如果行政机关作为合同当事人签约之后,以裁判员与运动员合为一体为由,可以单方变更和解除协议,可以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制裁和强制,那么我国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时间可能会被迫推迟半个世纪。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三)决定企业脱产人员编制。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所以,行政协议依然适用民法上的合同法。总之,我们不能将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合同权利标榜为行政优益权,更不能将行政协议以外的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职责视为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16]参见[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82页。
同时,本文选择的部分样本案例并未披露法律解释的过程。4.体系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是指法工委通过确定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与其他规范的关系实现合理解释其含义的一种方法。(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备案审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提到两个案例。例如在案例29中,法工委对《某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进行审查,审查建议人和制定机关对于业主大会应当将专项维修基金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条款发生争议。
[24]案例13《某市食品安全条例》关于经营许可、过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理、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的规定。笔者在备案审查的语境中引入规范主义主要通过关注法律的规则取向和概念化属性[18],强调法律对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控制功能。
自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法工委所作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前沿的备案审查案例,但内容较为简略。2.消弭法律规范冲突所谓规范冲突存在于两种情形当中:一是抽象的法律规范冲突,即数个不同的法律条文对同一要件事实加以规范,并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39]此种规范冲突首选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等抽象规则加以解决。[6]明确了法工委的法律地位以后,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法工委是否有权独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呢?必须指出的是,对外独立开展审查工作与有权独立进行法律解释是一体两面的,如果法律将独立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职能交给法工委,事实上就是赋予法工委就争议条款进行法律解释的权力。据笔者统计,截至2022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备案审查案例中共包括六起合宪性、涉宪性案例,审查主体均为法工委。
本文研究的核心命题在于,法工委备案审查中的法律解释源于法律授权,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既遵循了法律解释学上一般的方法论框架,也存在两种特殊的法律解释的方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但由于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在实践中尚未厘清,法律解释在授权逻辑层面存在失范,仅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方得运用基于宪法的法律解释方法。[14]胡锦光教授在合宪性审查领域的研究中指出:(此种)授权虽然并不符合严格的授权规范,但却是必要的。参见柳健龙:《合宪性解释原则的本相与争论》,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第108页;王锴:《宪法解释方法刍议》,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20年第3期,第9页。需要指出的是,法工委仅审查下位法是否抵触了上位法可能的权力边界,至于上位法在该事项上如何配置中央和地方权力,则超出了备案审查的工作范围,法工委不应当也无权进行解释。
然而,通过法律授权,法工委可以在立法、监督等部分事项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这与其法律地位并不矛盾,依然属于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立法、监督等相关工作。[39]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6页。
针对五大主体提出审查要求的情形,《工作办法》第21条规定由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工委进行审查,不同于《立法法》(2015年)规定的仅由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具体而言,法工委通过对上、下位法的解释发现下位法并未抵触上位法,但存在部分立法瑕疵,或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实现,此时法工委可能跨越被动的监督地位,从实现更好的规则治理、良善治理的角度,主动融入基层治理体系,以审查建议的形式促进法规、司法解释完善和实施。
参见前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书,第26-28页。参见前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书,第28-29页。《立法法》(2015年)第99条从三个层面对备案审查职能进行了规定,[7]其中仅有第3款规定了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的情形下,法工委方有权独立开展审查工作,而依五大主体的审查要求和依有关组织、公民的审查建议的情形,法工委都无权独立进行审查工作,只能承担分送和研究等辅助性工作的角色。[30]案例28《某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关于在邮轮口岸设立进境和出境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虽然备案审查工作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会期、人员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立法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主要承担备案审查工作。法工委具有采取一些特有解释方法的实践需求和理论必然,但也不能脱离法律解释方法论的基本框架。
在这一制度设计的框架下,《工作办法》第20条可以进一步理顺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修改为:对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宪法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研究,提出研究意见,必要时,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制定机关。在拉伦茨的理解中,历史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在通过立法资料查明立法目的进行法律解释的活动中几乎重合。
[2]参见胡锦光:《论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意义》,载《 政法论丛》2018年第3期,第3-10页;郑磊:《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基于法解释二元结构的勾勒》,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20年第2期,第17-23页;莫纪宏:《宪法解释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重要的制度抓手》,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6期,第16-27页。[27]前注(25),张志铭书,第276页。
[48]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而言,下位法并未当然影响居民生活,也就无法作出与法律相抵触的认定。法工委必须在国家机关权力分工的框架下尊重制定机关的政治空间,必要时,仅能要求制定机关通过修改或废止的方式调整相关规范。
摘要: 备案审查案例的披露为学界提供了理论研究的鲜活素材。二是在不同的解释方法运用位阶层面,只有穷尽规范主义进路的解释方法无法得出确定的解释结论或者规范主义进路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不能符合普遍的社会经验,方得运用政策填充的目的解释方法。那么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增加这一规定?如果有权增加,规范依据为何?如果无权增加,是直接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构成抵触,还是属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这些是需要在规范主义进路下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回答的问题。[38]备案审查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尤其是语义学解释方法实现的首要效果就是通过语义的澄清,获得法律规范概念在特定的审查事项范围内清晰的意义波段。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案例为样本,能够对备案审查中法工委法律解释的权力配置、解释方法、实践效果进行研究。法工委在部分案例的审查结论中以按照制定机关的说明根据制定机关的反馈意见并重述制定机关符合上位法的解释方案,表明了案例中采取了合法性推定解释方法。
然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具有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的职能,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身份、产生机制及该委员会的性质而言,由其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更有利于与其他国家机关沟通、协调,彰显合宪性审查的严肃性、法律性和程序性。参见前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书,第61页。
[18]前注(16),马丁·洛克林书,第85页。[47]如果只限于法律效果的实现,审查可以到此结束。
制定机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规定抵触了《律师法》第41条。[3]值得注意的是,法工委显然扩大了备案审查概念的外延,将公民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也纳入了备案审查的框架中,这是不妥当的。表23.历史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是指备案审查中,法工委通过查明法律文本涉及到的历史事实,将其作为法律解释的理据。法工委通过立法者目的解释方法,肯定了变更起诉规则符合刑诉法立法精神,但同时要求司法解释要对滥用变更起诉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备案审查中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政治效果1.划定权力分工的边界备案审查具有在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原则下,横向上划分国家立法权、行政权与审判权等国家权力,纵向上划分国家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边界的功能。[13]参见胡锦光:《论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中不同主体的职能定位》,载《法学家》2020年第5期,第80页。
2.法律解释权力的来源失范与立法调适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主体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法工委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地位和性质出发,二者理论上都无权独立对外作出有宪法效力的意见和决定,只有将审查结论以研究意见的形式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方对外产生权威的法律效果。在案例8《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关于投机倒把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法工委围绕投机倒把概念的解释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另一方面,基本权利划定了个体的自治空间,政治国家不得干预。宪法规定了国家目标,对不同社会领域作出了宪法安排,可以从中解读出安全与发展的相对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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